4 应急响应
4.1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赤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影响程度,赤潮灾害分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重大赤潮灾害、较大赤潮灾害和一般赤潮灾害四级,分别对应相应的应急响应标准。
4.1.1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1)我市及邻近海域无毒赤潮面积达到5000平方公里(含我市全部管辖海域面积),国家海洋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时;
(2)我市及邻近海域有毒赤潮灾害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我市全部管辖海域面积),国家海洋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时;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4.1.2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1)我市及邻近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含我市全部管辖海域面积),国家海洋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时;
(2)我市管辖海域有毒赤潮灾害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4)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4.1.3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的之一的,我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1)我市管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3)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4.1.4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我市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程序:
我市管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
4.2应急响应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赤潮发生海域,进行赤潮信息的现场确认、评估。一旦确认赤潮的位置、范围、性质和影响程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国家海洋局报告,并依据领导小组决定或国家海洋局有关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期间,市海洋局应及时组织应急技术支撑单位,开展赤潮发生海域的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信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和市政府,同时以传真方式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涉海企事业单位,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害其他海域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提请国家海洋局予以相应的支持和协调。
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