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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海发环字〔2010〕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按照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和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完成了对《天津市赤潮灾害预报预警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2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1.3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2赤潮灾害应急监测技术支撑机构
  2.3 赤潮灾害应急专家组
  3监测与预警
  3.1建立监视监测网
  3.2预报预警
  4应急响应
  4.1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级
  4.1.1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标准
  4.1.2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标准
  4.1.3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标准
  4.1.4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标准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应急响应
  4.2.2 Ⅱ级应急响应
  4.2.3 Ⅲ级应急响应
  4.2.4 Ⅳ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4.3.2技术支撑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调整
  4.5 应急响应终止
  4.6 灾后评估
  5赤潮信息管理与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术语
  8.2预案管理
  附件
  1.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2.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天津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我市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海洋赤潮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国海环字[2009]443号)、《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结合我市赤潮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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