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竣工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合格后可以再次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备案部门超越规定程序和范围实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的;
(四)已取得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工作管理制度以及实施情况档案管理工作,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将本行政辖区内上一年度和当年上半年期间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实施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