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同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周密可行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二)采取的安全措施;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监理和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七)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资料进行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文件、资料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