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安全评价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等有关备案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建设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工艺的;
(二)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安全条件论证不充分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
(四)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十一条 备案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整改合格后可以再次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已通过备案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备案部门重新申请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其数量、分布情况和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