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跨市、州、地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除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级实施。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经备案的,不得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非中央企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市、州、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