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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安监管四[2010]110号)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现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冶金机械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非煤矿山的“三同时”工作,依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非中央企业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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