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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搞好宣传,全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一)强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旅游宣传推广机制,坚持统一策划、统一包装、统一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加强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对外宣传推广。巴中日报、巴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旅游宣传专栏,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建立旅游宣传窗口和平台。要着力推介“中国彩林第一山-光雾山”、“中国溶洞第一乡-诺水河”、“全国第二大苏区首府-巴中”等线路品牌,要把“中国·四川光雾山红叶节”等节庆活动办成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旅游文化节庆活动,形成良好的旅游宣传效应。

  (二)加强区域旅游线路整合。以产品和市场为核心,创新合作理念和方式,与周边地市建立更加紧密、更加务实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川陕渝旅游“金三角”、“川陕渝红色旅游区”、“秦巴旅游片区”合作,联合推介“重庆-广安-仪陇-巴中”全国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成都-南充-阆中-巴中-汉中-西安”中国三国旅游精品线路、“西安-汉中-巴中-达州-重庆”自然山水游线路,实现“信息互享、客源互送、线路互建、宣传互动”的区域发展格局。

  五、强化保障,优化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环境

  (一)落实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旅游企业的旅游景区(点)的经营收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旅游企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提供合法票据可作为报销凭证。

  对旅游饭店严格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对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符合国家优惠目录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广电部门要支持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申请办理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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