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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加强政策扶持,推进规范运作

  (一)落实优惠政策。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可按照1:3的拆建比,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对在旧城改造区内建高层建筑密度每降低1%,可给予增加0.1的容积率补偿。为提高旧城土地利用率,旧城改造项目规划建筑间距要严格执行各自退让一半的间距规定。

  (二)加强分类指导。旧城改造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运作和市场运作与政府运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引导鼓励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融资进行土地整理熟化,安置房建设享受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经营性土地采取限定条件招拍挂出让;市场化运作有困难的,由政府指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整理熟化土地,实行净地出让;对改造难度大、资金难以平衡的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可由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巴州区人民政府个案研究特殊政策或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控,采取用新区开发项目搭配等方法推进改造。

  (三)严格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原则实行1:1还房。以就地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异地安置为辅,其中,规划为住宅建设项目一般实行就地安置,规划为市政公用设施、公益设施和非住宅类的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对不能实现盈亏平衡的建设项目,政府可异地划拨土地用于该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

  (四)规范拆迁行为。实施拆迁过程中,要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做好沟通交流和说服引导工作,取得广大被拆迁人的支持、配合和拥护。被拆迁人应以大局和改造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积极理解、支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对少数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执法等部门应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对个别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旧城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超前规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和巴州区人民政府是旧城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旧城改造负全责,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申报、规划包装、招商引资、调查摸底、拆迁安置、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旧城改造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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