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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意见”、“公告”和“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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