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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和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加大救助力度。积极开展贫困村农村劳动力就业援助、失业救助、困难帮扶等工作,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农民工,要及时按照相关登记条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照我市有关就业政策开展失业救助(对重灾区失去工作满6个月的农民工,各地要进行失业登记。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失地农民工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没有参保的、3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家庭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当地政府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半年的失业救助)。要建立和完善跨省维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新社会组织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

  四、搞好社会服务

  (十四)实施帮困解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和老人赡养等问题。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学权利,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对农村贫困家庭的救助。要落实 “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的帮扶制度,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生产生活提供帮助,并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家庭困难的人员外出务工前期费用。

  (十五)搞好农民工的公共服务。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向外出务工人员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交通运输、证照办理、文化娱乐等服务。培训学校和劳务公司要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档案,实行定员定岗联系和跟踪服务。要及时加强与务工人员和务工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回访,排忧解难,促进稳定就业。

  (十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凡连续在本市城市务工2年以上,且签订了劳务合同、有合法住所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所在城市落户。进城入户的农民工和家庭成员与当地市民一样,在住房、社保、子女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五、加强组织管理

  (十七)掌握基本情况。各级政府要摸清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数量、技能水平、就业现状和求职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人力资源库,制定转移输出规划。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劳务开发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专门的劳务开发工作机构和农民工维权机构,并将机构延伸到乡镇,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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