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变更通知书》;
(6)个体经营户变更负责人的需提交转让合同;
(7)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2.变更经营地址或许可范围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改、扩建餐饮业(含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申请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5.《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四)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