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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一)至(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含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由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或申请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地合法证明(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二)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的,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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