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准字〔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餐饮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九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第
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