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属于供应商投诉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视情况给予回复或解答。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函告有关部门。相关处理可以参照供应商投诉的处理程序进行,但处理期限不受供应商投诉处理期限约束。
二、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依法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二)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
2.具体的投诉事项、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投诉材料包含有外文资料的,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投诉人提起投诉是否符合条件,同时审阅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格式)是否完整规范。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申请;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告知投诉人,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不符合其他投诉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投诉处理期限自财政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投诉书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