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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财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投诉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经质疑程序,未能有效解决,依法向财政部门反映,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落实《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要求,现将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

  (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投诉的主体,以下简称为投诉人。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有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府采购投诉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

  2.政府采购投诉对象仅包括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

  3.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事由;

  4.投诉事项经过质疑程序;

  5.在投诉有效期内提出。

  (三)以下情形不属于供应商投诉,不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和相关时限的要求处理:

  1.属于人大、政协、纪检、市政府监察、信访等部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转办件;

  2.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

  3.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群众来信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

  4.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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