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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人才服务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人才服务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0〕122号)


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正式核定省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人社函〔2010〕182号)悉。为更好发挥人才服务机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服务作用,现就我省人才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求职者提供相关职业介绍服务,故取消我局《关于核定省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7〕76号)核定的向求职者收取的日常招聘入场门票、专场及大型招聘会入场门票、求职卡、求职者信息入库、人才网络推荐费、人才派遣(租赁)考试费。

  对皖价服函〔2007〕76号涉及到向用人单位收取的人才派遣收费进行规范整合,人才派遣(租赁)中介服务费、人才派遣(租赁)管理服务费、人才派遣(租赁)考试费、人才派遣(租赁)技能测试费、人才派遣(租赁)人员培训费,统一整合归并为人才派遣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才服务中心与委托单位根据服务内容及成本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取消、整合后的省人才服务中心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各市物价局应在我局核定的省人才服务中心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内,根据当地财政补贴、服务成本以及委托人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所在市、县人才服务中心收费标准。

  三、人才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时应明码标价;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备注

1

日常现场招聘

元/天·摊位

200-300

用人单位

 

2

日常现场招聘月

元/月

800-1000

会员单位,每月12场

 

3

专场及大型招聘会

元/天·摊位

400-500

4

信息栏招聘

元/周

100

5

聘用合同鉴证费

元/人·年

5

用人单位

合同期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重新鉴定时不得再收费

初级

元/人·次

50

中级

元/人·次

100

高级

元/人/·次

200

7

代办社会保险等

服务费

元/每金·每月

1

个人

三金以上按三金计算

8

专业技术服务晋升服务费

元/人·次

50

个人

提供咨询、材料初审,向有关评委报送评审材料、办理证书

9

代办户籍服务费

元/人·次

50

集体户挂靠人员

一次性收取

10

人事档案转递费

元/份

50

档案转出人员

不得再收取邮寄费

11

证明材料费

元/份

10

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需出具相关证明的个人

出具与当事人相关的工龄、年龄、职称、学历、工作表现、身份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等材料

12

人才派遣(租赁)服务费

 

双方协商

用人单位

13

招聘信息制作发布费

 

双方协商

用人单位

14

网站会员服务费

 

双方协商

用人单位

15

人才测评费

 

双方协商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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