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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能效评估、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防新增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要对我市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提出惩罚性价格政策意见。市环保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核查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要暂停对该区县(自治县)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不予批准新增用地,金融机构不提供金融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六、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认真落实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调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积极性。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安排、使用和监管等工作,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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