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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一)市经济信息委要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提出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和所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四)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区县(自治县)、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属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区县(自治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三)实行问责制。市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由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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