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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我市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推进产业升级,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的重要任务;是加快我市节能减排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小变大、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09年年底,全市累计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758.4万吨,共计181条生产线;累计关停淘汰小火电机组31台,装机容量35.86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钢产能350万吨、落后造纸产能0.75万吨、落后制革产能10万张、落后电石产能7万吨。

  作为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在我市部分地区和行业仍占有一定比重,成为制约我市工业整体水平提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要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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