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要将沙化、碱化、盐渍化、退化、水土流失和虫鼠害严重的草原纳入国土治理建设规划;巩固现有人工草地面积,鼓励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清除毒害草、治虫灭鼠、围栏封育、引水灌溉等草原改良综合措施培育草原。
第二十条 加大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有关的植被保护力度,禁止开垦草原,禁止在草原上非法建设或者擅自采石、采沙、取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虫、鼠、毒害草等生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生物防治技术,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化学农药。
禁止猎取草原上捕食鼠、虫的隼、鹰、雕、椋鸟、狐狸等益鸟益兽。
禁止捕捞高山鱼等水生野生鱼类资源,禁止投放外来水生物种,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第二十二条 采集、收购、出售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
采集草原野生植物应当征得草原使用者同意,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采集工具和方式进行。采集紫草、贝母、党参等野生植物应当回填土壤,以利植被恢复。
第二十三条 在草原上实行垃圾固定堆放和回填埋制度。开展旅游活动、举办那达慕大会、物资交流会及固定或者流动的商业活动等,应当保护草原植被,集中收集处理废弃物,不得污染草原环境。
从事牲畜屠宰、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牲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废物进行处理。对因病死亡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不得离开固定路线,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
草原防火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严防火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