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2010修正)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现状。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草原,不得破坏草原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不得拆除、移动草原上固有的边界标记。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征占用草原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需征占用草原或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

  (二)征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征占用有关规定补偿。同时,应当在草原征占用前一次性支付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补助费。征用人工草地、围栏草场,应当补偿建设人工草地、围栏草场的全部投资。

  (三)对被征占用草原上与群众生活、生产有关的水源、渠道、道路、桥梁和草原建设设施,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毁坏。如有毁坏或者阻断,应当限期修复、新建相应的设施或者赔偿损失;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临时占用草原的,作业完毕后,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巴音布鲁克草原推行禁牧休牧轮牧,限定牲畜放牧时间、放牧数量、畜群、畜种结构。

  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鹅湖湖心区域草场实行禁牧。小尤鲁都斯草原每年草场利用期限定为6月1日至8月31日。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时进场、转场,鼓励采用牲畜机械化转场。

  第十六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建设新良种高产牧草基地,实行人工牧草产业化,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围栏封育、牧民定居,减轻草场压力,逐步实现草畜的动态平衡,并按国家规定对禁牧和退牧还草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支持和补助。

  自治州、和静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地资源及生态监测体系,适时掌控草原植被生长、利用、退化等情况,为制定合理利用和草原生态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不得超过核定载畜量。草原载畜量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十八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牧道建设和边境草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鼓励、支持牧民充分利用高山边远草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