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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2010修正)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草原监理员和义务草原监理员。

  第八条 草原监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

  (二)参与草场有偿承包、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办理调剂使用草原的相关事宜;

  (三)按规定办理征(占)用草原的具体事项,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在草原上开矿、采石、采金、挖药材、挖砂、取土、勘探、筑路、工程建设等审批事项;

  (四)核定草原载畜量,监督检查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工作;

  (五)管理草原野生药用(经济)植物;

  (六)负责草原防火工作;

  (七)征收草原使用费、补偿费、资源费、牧民安置补助费和各种破坏草原的罚没款;

  (八)法律、法规或者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林业、交通、气象、旅游、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气象卫星遥感、测雨雷达监测技术对巴音布鲁克草原降雨、降雪和积雪情况进行长期、连续的实时监测,对草原旱情严重的地区适时、适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增雨、增雪作业。

  第十一条 和静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巴音布鲁克草原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草原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或者联户牧民承包经营。

  承包草原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书,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草原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第十二条 登记确认的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已确权发证的草原不得再发放其他确权证书。

  第十三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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