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2006年2月17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2月5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开都河河源头暨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决定》修正 201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巴音布鲁克草原,防止草原生态退化,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巴音布鲁克草原是指自治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区域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凡在巴音布鲁克草原从事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对巴音布鲁克草原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落实草畜平衡制度,采取牧民定居、生态移民、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逐步恢复和提高草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的生态功能。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原保护、草原防火和草原生物灾害的防治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巴音布鲁克草原进行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应当评估评价,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制度,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协调。
第六条 巴音布鲁克草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巴音布鲁克草原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州、和静县草原监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