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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四)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会员较少的行业协会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监事会或者监事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和职业化。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代表职能:

  (一)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或者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自律职能:

  (一)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行业诚信评估制度;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质量、技术及服务规范;

  (四)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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