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做出明确具体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由章程确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行业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超过30人的,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或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主持。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由其授权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举的副会长(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方式处理行业协会事务。每一理事或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除行业协会章程另有规定外,会长(理事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行业情况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没有不良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