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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者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行业特征;

  (二)被撤销的行业协会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3年内不得使用;

  (三)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名称有明显区别;

  (四)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登记程序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和相关经济组织的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成立后,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与本行业关系密切的其他经济组织、科研机构和公民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跨行业或有二种以上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的,可分别加入相应行业协会。具体入会条件和程序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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