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吉尔拉·衣沙木丁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并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共同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全市性的行业协会或者跨区(县)的行业协会,由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在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