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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吉尔拉·衣沙木丁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预测、评价和分析,提出减少和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压力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枢纽,航空、铁路、公路客货站场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二)各类大型市场、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50个或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及用地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仓储、工业项目;

  (三)城市快速路出入口、主次干道交叉口周边及城市出入口沿线的建设项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

  (四)重点建设控制区内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重点建设控制区外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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