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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开发区领〔2010〕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开发区规范建设、健康发展,努力将开发区培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09]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是: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包括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核、认定、审批的工业集中区。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省财政厅每年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开发区“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以及场地平整)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适当支持开发区内技术创新平台、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必须遵循“依据规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管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放大资金规模和效应。建设内容应符合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有利于提升开发区发展环境和促进产业集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投资补助主要针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奖代补主要是对发展快、产业聚集能力强的开发区进行奖励,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贷款贴息或建立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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