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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订)

  (二)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

  (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并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四)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

  (五)阻止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发生;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规范的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按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人防主管部门开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消防、工商等有关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核准书;

  (三)人民防空工程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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