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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湖北省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统一通报。宣传、食药监、卫生、新闻、广播影视部门、通信管理要定期将阅评、审读、监听监看广告情况送工商部门汇总,由工商部门统一通报。建立违法广告手机信息提示制度。利用手机短信平台,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向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媒体负责人、主管领导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发送短信,提示有关违法广告情况。各行政和主管部门领导对违法广告手机提示信息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整改。

  (三)集中检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开座谈会等多种检查方式,对全省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落实情况;重点广告发布情况;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情况;对各地基层单位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情况;社会舆论、消费者反映情况。

  (四)严厉查处。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整治期间,对不自查自纠、顶风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法查处;对屡查屡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要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要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工商、公安要联合办案,严厉打击。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卫生行政、药品监督、通信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等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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