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手机广告。
(三)整治的重点广告形式
1.电视购物广告;
2.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
3.群众投诉举报集中、有误导倾向的广告;
4.超经营范围(或广告审批范围)及以部队、专家、患者(机构或名人)、国家机关等名义发布的广告;
5.网上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其它低俗不良广告;
6.有关部门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严重违法广告。
二、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一)分头整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各级广告监测机构要对所属辖区媒介发布的重点广告进行监测,除日常监测外,每月要定期监测一次,一次监测5天时间。通过监测,及时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把广告行为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向新闻单位提出严格要求。在搞好广告阅评基础上,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监督整改。卫生部门要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指标,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广告内容纳入审读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报刊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播出机构的监管,扩大监听监看范围,强化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广告。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