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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我市农村金融业不断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持作用,现就促进全市农村金融发展和金融支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在农村新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鼓励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管理有效的前提下到县(区)、乡镇设立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网点,鼓励引进股份制银行到县(区)、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加快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多元化和农村金融市场充分竞争。
  (二)鼓励各地组建经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对2010年6月以后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办公经费补贴,并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享受当地招商引资政策。为鼓励引进村镇银行和组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政按照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0.1%给予引进机构和牵头负责单位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所在地县(区)财政各负担50%。
  二、加大涉农信贷投入,进一步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度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信贷投入进行统计,并以市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对于涉农贷款投入较多、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款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县(区)政府也应制定财政性存款与涉农贷款挂钩办法,让服务“三农”贡献大的金融机构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
  (四)鼓励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以农村地区贷款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新设担保公司,在1年内涉农担保额占其业务总额50%以上的,市财政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现有担保公司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县(区)财政按其上年度涉农担保月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区自行确定。农村地区贷款、涉农贷款统一按人行统计口径确定。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市财政设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农村地区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对担保公司提供涉农贷款担保所发生的代偿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首期安排200万元,后一年度及时补足上年度发生的补偿数额,并根据需要进一步增拨。金融机构之后追偿回来的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应按比例退还财政,用于充实风险补偿基金。具体补偿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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