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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三)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
  (四)企业内部信息网络、企业报刊、广播、黑板报等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业工会可以就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厂务公开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厂务公开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工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
  (二)参与企业决策、监督时,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三)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订,以及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各设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工会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分别担任职工方和企业方首席代表,其他职工方代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其他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根据议题确定。
  平等协商的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或者职工一方就平等协商事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进行协商。
  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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