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企业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职工人数分布和广泛代表性原则分配到各选区。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企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二)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与本企业工会届期相同。
如遇企业停产停业、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企业方、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