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
企业还可以采用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条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企业应当尊重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工会、街道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