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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实施白马湖(淮安)退围(圩)还湖工作的意见

  (五)拆除围网、平毁土圩。组织动员养殖户或集体自行拆除围网、平毁土圩。沿湖县(区)政府和农场适时开展拆除围网、平毁土圩集中行动,按照退围(圩)还湖协议兑现补偿款。该项工作于2011年4月30日前结束。
  (六)考核验收,总结表彰。市白马湖退围(圩)还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验收和综合考评,对退围(圩)还湖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该项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结束。
  四、拆围(圩)补偿办法
  (一)持有合法有效养殖证的养殖户,对面积在50亩(含)以内的,每亩占补费1500元,超出50亩的部分每亩占补费800元;对继续需要安置养殖的专业渔民养殖户,须扣除新核批的养殖面积后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原地安置且无损失的则不予补偿。
  (二)对需要重新安置的原持证专业渔民养殖户,因养殖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按新核批的养殖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偿50元的养殖设施搬迁费。
  (四)对无证同时未养殖的专业渔民,不予补偿和安置。
  (五)非专业渔民养殖户一律全部拆除网围(圩),不予安置新的养殖场所。
  (六)非专业渔民养殖户用于生产的设备、船只在养殖设施拆除后每户补助2000-3000元。
  (七)持有合法有效养殖证的集体使用水面每亩占补费1500元。对镇、村集体申领养殖证承包给他人的,造成承包户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无养殖证的网围、土圩一律予以自行拆除,不予补助。
  (九)退围(圩)还湖补偿面积的确定,以淮安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准的面积为准,同时参考2009、2010年缴费票据。
  (十)相关县(区)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补偿标准,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市定标准的10%。
  (十一)拆围(圩)补偿与收回并注销相关《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要同时到位。
  (十二)退围(圩)还湖工作由所在县(区)和农场组织实施。
  五、奖惩措施
  (一)凡涉及退围(圩)还湖的养殖户或集体,按时签订退围(圩)还湖协议的,由所在县(区)政府和农场预付50%补偿资金;按照协议期限自行拆除养殖设施且经验收合格的,兑现剩余补偿款。
  (二)养殖户或集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退围(圩)还湖协议,或未按照协议期限拆除养殖设施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2011年4月30日起退围(圩)区禁止养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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