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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农牧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牧产品的产地、产品认证条件、认证程序由农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未经认证,不得使用无公害农牧产品专用标识。
  第十四条 经过国家、自治区认证的无公害农牧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牧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 农牧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示范园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应技术人员,负责生产技术和田间检测工作,确保生产的农牧产品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残留量不超过规定标准。
  市、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牧产品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农牧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的生产技术和检测水平。
  第十六条 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监督、指导农牧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及时公布农牧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目录。

第四章 农牧产品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牧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并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兽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农牧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倡施用有机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逐步减少土壤污染,降低有害物质残留量。
  第十八条 禁止在农牧产品生产基地、果园、菜田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
  禁止在农牧产品生产基地、果园、菜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的地块在药物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养殖农牧产品。
  禁止向农牧产品生产基地、果园、菜田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在农牧产品生产基地、果园、菜田内,禁止利用污水、废水进行灌溉。
  第十九条 建立农牧产品销售检测制度。
  市、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农牧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立进货检测、登记制度。
  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农牧产品,不得贩运和销售。
  第二十条 被抽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复检机构为上一级农牧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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