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二)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农牧产品进入市场前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指导实施检测流程;指导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农牧产品的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外进入本市的农牧产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餐饮业的农牧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督。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农牧产品生产执行标准,配合农牧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农牧产品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乡镇市场建立健全农牧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七)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产的水产品水源环境监管工作。
(八)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农牧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九)拉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入境农牧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农牧产品市场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牧产品监督、检测等工作并建立规范的台账追溯制度。
第三章 农牧产品生产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产品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开发、建设农牧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二条 农牧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牧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基地应远离工业区、远离公路、远离污染源;
(三)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牧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四)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种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农牧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农牧产品基地可以按《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牧产品产地、产品认证,经认证的可以使用无公害农牧产品专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