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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10年3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指挥、通讯、主支干道等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三)住宅小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二、增加一项作为第七条第(五)项:“阻止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发生;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三、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规范的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除住宅小区内平时用作停车的人民防空工程外,其他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与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单位签订书面使用合同,载明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五、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向人防主管部门支付补偿费”。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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