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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第十七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4.“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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