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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中安全施工费应当列入安全费用中,企业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0.8%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三条 冶金、有色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化工、医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材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十五条 军工(不含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机械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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