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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逐月提取。
  (一) 小型煤矿(年产量30万吨以下)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二) 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神华宁煤集团属国家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年度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九条 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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