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相关的建议。
五、拟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和县(特区)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城市和县(特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七、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地级市(贵阳市除外,下同)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修改规划的请示;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其它城市或镇需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的,由城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报送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修改规划的请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省人民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并将复函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函复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并将复函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城市或县(特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经市(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公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