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5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维护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其他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和镇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家和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或拟修改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县(特区)人民政府,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2009〕59号)的要求,结合城市或镇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要将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与现状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效果,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规划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