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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县(市)路政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县(市)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以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起最小间距进行划定:
  (一)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二)村道不少于5米。
  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光缆和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县(市)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和损坏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经自治州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经县(市)路政管理机构及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倾倒垃圾和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筑作业;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及设置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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