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改委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初审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稽察[2010]132号)
各区、市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要求,现将我市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初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地在青岛市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资格申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在2007、2008年获得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条件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此次可提出高一级别的资格升级申请。
(三)资格延续。在2007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如果此次未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但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另行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既不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也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发改委进行初审。市内四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直接向市发改委提出初审申请;五市三区、高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经所在区、市发改、经发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
三、申请材料附件电子版,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下载,网址:http://tzs.ndrc.gov.cn/tzfg/default.htm。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时间截至到2010年4月15日17:00,逾期送达的不予接收。初审合格的,我委将出具评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