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防雷安全为目标,对建(构)筑物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程度进行分析、计算、灾害评估,并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好雷击灾害风险区域防御规划。
发改、经信、城乡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
(一)大型建筑,包括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工程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