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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1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教兴新,推动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普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开展科普工作应当根据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以基层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科普的对象为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

  开展科普工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科普工作的扶持,大力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科普事业。支持各类科普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促进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之间开展科普交流,共享科普资源。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科普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对农牧区和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进行扶持,培养少数民族科普人才,开展各种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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